11月28日、12月18日,炎陵县人民法院两次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并宣判了由炎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及被告人饶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由炎陵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永初担任审判长,炎陵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厚雄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干警以及社会群众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8年,以被告人卢某某为首要分子的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在炎陵县采取殴打、恐吓、威胁、拘禁等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强拿硬要和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首要分子卢某某与组织成员段某某在集团外另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非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饶某某曾参与集团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实施危险驾驶犯罪1起。
11月28日,炎陵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开展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大量证据,并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体现了程序公正、合法,并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该院还积极贯彻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要求,为8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12月18日上午,该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不等刑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二个月。
此次公开宣判的是炎陵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第二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充分展示了该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展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炎陵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责编:邹越
来源:新炎陵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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